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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跆拳道协会是由热爱跆拳道运动的企事业单 位、科研院所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 织 。( 本会英文译名 : Si Chuan Taekwondo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CT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 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 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团结广大跆拳道运动的工作 者、爱好者及关心、支持跆拳道运动的各界人士,调动和发挥一 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全省跆拳道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推进四川体育发展战略部署、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为建设 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作出积极贡献,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法规,统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俱乐部, 宣传普及群众性跆拳道运动,促进体育社会化、产业化,主动作 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内容。 (二)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研究、制定项目的全省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程和规则并组织实施。 (三)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积极承办和举办跆拳道竞赛活动,组织全省跆拳道运动爱好者的业余训练,选拔、培训优秀后备人才。(四)组织培训跆拳道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跆拳道协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 进行申报。 (五)普及跆拳道知识,协调和组织跆拳道理论技术研究。 (六)加强与各省跆拳道协会之间的联系,开展体育交流, 增进友谊,促进跆拳道运动发展。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 第三章 会员

    第 八 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 九 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 入本会:(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团体会员有固定的场所、合法的资质; (二) 能保证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 十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并盖章 ; 2.身份证明 ; 3.团体会员单位法人证书 ;(四)由秘书处初审通过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造成严重影响本会声誉的行为和事件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 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 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 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 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 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不能来 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在跆拳道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 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 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 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 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 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 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 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 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 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 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管理办法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 三十 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 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 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秘书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 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秘书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 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人数为不超过三分之一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 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 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 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秘书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秘书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 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 年龄不超过 65 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 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 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 四 十 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 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 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 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 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召集常务理事会,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 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审议;(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 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 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 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 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 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 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 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 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第 五 十 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 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 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 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 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 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 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 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 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 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 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 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常务理事会 2/3 以 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 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 六 十 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 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 解决。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 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 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 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 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 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 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 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 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 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 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 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 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七 十 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 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 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 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 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 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 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 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 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 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 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 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 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 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 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 八 十 条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 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 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 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 财产。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0 月 16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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