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四川省跆拳道协会是由热爱跆拳道运动的企事业单 位、科研院所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 织 。( 本会英文译名 : Si Chuan Taekwondo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CT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 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 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团结广大跆拳道运动的工作 者、爱好者及关心、支持跆拳道运动的各界人士,调动和发挥一 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全省跆拳道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推进四川体育发展战略部署、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为建设 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作出积极贡献,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法规,统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俱乐部, 宣传普及群众性跆拳道运动,促进体育社会化、产业化,主动作 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内容。 (二)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研究、制定项目的全省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程和规则并组织实施。 (三)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积极承办和举办跆拳道竞赛活动,组织全省跆拳道运动爱好者的业余训练,选拔、培训优秀后备人才。(四)组织培训跆拳道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跆拳道协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 进行申报。 (五)普及跆拳道知识,协调和组织跆拳道理论技术研究。 (六)加强与各省跆拳道协会之间的联系,开展体育交流, 增进友谊,促进跆拳道运动发展。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 八 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 九 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 入本会:(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团体会员有固定的场所、合法的资质; (二) 能保证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 十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并盖章 ; 2.身份证明 ; 3.团体会员单位法人证书 ;(四)由秘书处初审通过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造成严重影响本会声誉的行为和事件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 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 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 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 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 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不能来 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在跆拳道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 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 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 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 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 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 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 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 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 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 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管理办法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 三十 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 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 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秘书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 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秘书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 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人数为不超过三分之一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 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 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 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秘书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秘书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 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 年龄不超过 65 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 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 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 四 十 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 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 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 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 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召集常务理事会,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 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审议;(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 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 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 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 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 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 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 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 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第 五 十 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 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 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 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 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 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 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 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 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 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 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 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常务理事会 2/3 以 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 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 六 十 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 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 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 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 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 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 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 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 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 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 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 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 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 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 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七 十 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 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 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 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 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 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 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 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 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 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 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 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 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 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 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 八 十 条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 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 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 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 财产。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0 月 16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